
關于我市城區土(石)方外運處置價格補貼執行標準的說明
發布日期:2014年06月共有 2607 人閱讀該信息
成建價[2013]06號
各有關單位:
《關于我市城區建設工程土(石)方外運處置實行價格補貼的指導意見》〔成建價[2013]04號〕文發布實施以來,部分單位反映不同區域的補貼不夠具體,經研究,決定對補貼標準明確如下:
一、工程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土(石)方運距或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取定的土(石)方運距,不作為土(石)方補貼的計算運距。土(石)方補貼運距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項目所處位置按以下規定以補充合同(協議)形式確定。
二、土(石)方外運處置的補貼標準,參照成建價[2013]04號文件規定的上限標準(40元/m3)確定,以工程項目所處位置區別對待。
1、工程項目在三環路以內的,按補貼標準的80%~100%執行;
2、工程項目在三環路以外,繞城高速以內的,按補貼標準的50%~80%執行;
3、工程項目在繞城高速以外的,按不高于補貼標準的50%執行;
4、高新南部園區的工程項目,繞城高速以內的按補貼標準的80%~100%執行;繞城高速以外的按補貼標準的50%~80%執行。
三、單獨發包的土(石)方工程,在開工前發承包雙方已協商確定價格的,不執行補貼規定。
二O一三年三月六日